台州企业可否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多项优惠政策?
依据《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要求,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务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务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务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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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wanmei | 更新时间:13天前 | 台州浏览:18558次 | 作者:wanme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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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新收入准则下,验工计价单是不是收入确认的时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务入确认的时点呢?答:新准则下强调按照投入法或者产出法计量履约进度,验工计价只是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施工企业取得工程验工计价单时,说明享受了收款的权利,根据履约情况,计入“应收账款”或者“合同资产”科目,也不按验工计价单全额计提“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因为会计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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